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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装置温度参数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2022-04-14 09:18:11 来源:仪表网 编辑:news2020

4月11日,全国温度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了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制定的《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装置温度参数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征求意见。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甚至超高层建筑、大型综合性建筑、地下轨道交通及配套建筑等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这些建筑普遍具有人员密度大和(或)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在消防方面,存在火灾荷载大、自然排烟困难、疏散救援难度高等问题,导致消防工作日趋严峻。根据《消防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要求建筑工程大量使用不燃性建筑材料,从源头上预防火灾发生。建筑材料不燃性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能否有效避免或降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因此,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作为把关建筑材料不燃性性能的重要技术手段,对不燃性建筑材料的选择具有重要作用。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炉由加热炉、空气稳流器、气流罩、支架、试样架及其插入装置组成。加热炉高150mm,炉壁内安装有电加热线圈,外部覆盖隔热层,炉内直径为75mm。锥形空气稳流器固定在加热炉底部,气流罩固定在加热炉顶部。加热炉安装在支架上,试样件通过试样架和插入装置后悬挂在加热炉内进行试验。如果试验装置温度测量不准,炉内温度分布不符合试验标准要求,将导致试件在试验过程中的温升和燃烧时间不正确,试件试验前后的质量损失不能反应真实的结果,最终导致对建筑材料不燃性等级的误判。由于没有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装置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使用单位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量值溯源。生产企业根据GB/T 5464-2010《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组织生产,部分使用单位也仅仅对试验装置热电偶进行单独校准,不能对试验炉进行整体检测和校准。无法保证试验装置出厂标准一致和使用中试验结果一致,严重影响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因此,制定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装置温度参数国家校准规范,对统一全国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装置的量值传递方法,保证试验结果的一致性,对提高试验装置的质量和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规范依据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本规范参考JJF 1170-2010 温度巡回检测仪、GB/T 5464-2010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T/T 16839.2热电偶第二部分:允差等技术文件编写而成。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A、B、C、D等内容。校准环境条件:1.环境温度:15 ℃~35 ℃,校准过程中环境温度变化不超过±5 ℃。2.相对湿度:≤80% RH。校准前准备:校准前应确保试验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空气稳流器整洁畅通、校准专用支架能平稳插入,外套管和铰链座活动正常,保证校准热电偶能准确定位于试验炉规定位置。温度示值误差:试验装置通过炉内热电偶测量并控制加热炉管温度,部分试验装置配有附加热电偶,用于测量试样中心温度和表面温度,应分别对炉内热电偶和附加热电偶温度测量示值误差进行校准。校准结果处理:经校准后的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装置应核发校准证书,校准证书应符合JJF 1071-2010中5.12的要求,并给出校准项目名称和测量结果以及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原始记录(参考)格式见附录B,校准证书结果页(参考)格式见附录C。复校时间间隔: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建议不超过1年。在此期间,如仪器经过维修,再次使用前应重新校准。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材料及其制品不燃性试验装置试验炉温度参数的校准和性能验收。

标签: 建筑材料 试验装置 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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